关于修订《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8年3月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通讯会通过)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6日经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在2017年11月召开的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上,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进行了修订。
在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修正案》和《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员发展管理办法》。《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些表述,与新修订《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员发展管理办法》不相符合。
为贯彻落实中国青少年宫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费收支管理,充分体现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经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六届一次会长办公会通讯会议提议,六届一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审议,同意对《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018年3月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通讯会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协会会费收支管理,促进协会工作,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收缴原则
会费是协会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协会章程收取的款额。收取会费工作是增强会员的协会意识、解决协会活动经费的重要措施之一。会员单位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支持协会工作的重要体现。
二、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会费按年缴纳,标准为1000元/年。为体现对全国青少年宫事业的支持和贡献,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秘书长所在单位、副会长所在单位需另行缴纳特别会费(特别会费是协会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直接服务会员的各项工作,协会秘书处不得提取、截留或挪用于包括秘书处人员薪酬、办公经费等在内的其他用途)。 特别会费标准为:理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副秘书长所在单位9000元/年,副会长所在单位19000元/年。
三、缴费时间 按照有关规定,协会秘书处每年3月初印发关于缴纳会费的通知,寄发各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时间如下: 1.会员单位须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2.施行预算管理集中支付的会员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3. 新入会的会员须在入会名单正式公布后1个月以内缴纳当年会费。
四、会费的减免 1.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会员单位的会费或特别会费,经书面申请可以免缴。
2.会员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缴纳会费,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予以缓缴或免缴。
五、支出范围 会费应当全部用于服务会员单位及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推动全国青少年宫事业蓬勃发展。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1.服务会员单位,协调各地青少年宫开展的工作; 2.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所需经费; 3.组织开展青少年宫公益性活动; 4.开展青少年宫培训、交流和研讨活动; 5.开展青少年宫调查研究工作,编辑、出版相关出版物; 6.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青少年宫服务体系网络; 7.研发和实施面向全国青少年宫的项目; 8.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先进; 9.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的工资等支出; 10.符合有关法规的其他支出。
六、禁止支出范围 协会秘书处在使用会费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遵守会计制度和以下准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控制会费开支,重大开支须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2.不准将与青少年宫业务无关的业务列为会费支出。 3.不准使用会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5.不准截留会费,违规设立“小金库”。
6.不准用会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七、会费公开 1.按照团中央有关财务审计要求,每年进行秘书处财务审计,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审计结果和会费使用情况。 2.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信息披露,公开会费使用详细信息,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3.本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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