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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2004-09-30 | 来源:中国青少年宫协会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4]167号文件 2004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 (规划委)、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城关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用地。要把包括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内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内容,作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规划时,应把规划中是否按国家标准配置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二、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中心须配套建设包括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内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地级以上城市应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的居住区应(按每千人用地200一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应(按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也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力争达到: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3-5年内,每个县都要有一个综合性、多功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三、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中心须保障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城市一般中小学规划面积定额》等标准,不得减少学校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


  四、近期内,各地要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对被挤占、挪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要限期改正。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确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必须拆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要按照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有关规定,经城市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就近安排、方便使用的原则,先建设后拆迁。


建设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精[2004]219号文件 2004年1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的重要性


  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落脚点,社区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生活习惯的养成和道德情操的培养,乃至个人品质、思想抱负、社会责任感的形成,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是基础。目前,社区内拥有的各种小型文化、教育、体育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不少喜闻乐见的服务,但还远不适应当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社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作为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的民政部门,在加强社区未成年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的高度,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规划为龙头,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切实把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积极支持的原则,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力争在三至五年时间内,使全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较大的改观,使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严格规划管理,切实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 


  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包括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为搞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建设部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04]167号),提出大城市要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重点建设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一是各地要加大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力度,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城关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用地。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规划时,要把是否按国家标准配置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审查规划的重要内容。 


  二是各地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必须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也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对未配套规划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三、部门密切配合,把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社区未成年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事关居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基层的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积极配合,狠抓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建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小区规划,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实施情况,对未按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严把工序验收关和工程竣工验收关,不合格的工程决不允许交付使用。确保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的施工质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建成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权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为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使用安全,要建立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安全责任制。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发挥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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