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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协会章程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章程

(经2017年12月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青少年宫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YOUTH PALA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NY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类青少年宫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面向全国青少年宫系统的协调和服务机构。

  青少年宫是我国各类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概称。

  青少年宫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青少年宫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专门面向青少年开展社会教育和校外活动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是直接服务青少年的重要平台,在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培养法治意识、践行社会责任、发展兴趣爱好、养成行为习惯、促进体质健康、增强创新精神、提高科学素质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群团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促进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和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推动新时代中国青少年宫事业改革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团结和带领各地青少年宫,努力承担新时代中国青少年宫事业的历史使命,推动全国青少年宫系统改革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社会实践、组织建设、专业化建设、人才培养、公益活动和国际交流,为会员单位更好发挥作用、实现发展服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思想道德建设,注重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大力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尊重青少年主体地位,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针对青少年身心成长的特点,开展富有特色和实效的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听党的话、跟着党走,努力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三)代表青少年宫的利益,维护青少年宫的合法权益;

  (四)争取政策支持,整合社会资源,为青少年宫的建设与发展、为青少年社会教育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制订行规行约及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实施行业自律;

  (六)协调、支持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和各地青少年宫工作,组织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提供战略咨询和信息服务;

  (七)协调和服务各地青少年宫,发挥系统整体优势,推动全国青少年宫系统发展更加平衡、更加充分,不断增强公益性、普惠性,促进青少年宫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八)培训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加强队伍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先进;

  (九)开展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相关交流,促进香港、澳门青少年增强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推动两岸青少年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心灵契合;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国青少年同心协力,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十一)积极推动青少年宫系统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使青少年宫工作更好地面向未来、面向全体青少年;

  (十二)推动会员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交予本会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本会网址是:www.cnyp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服务和凝聚各地青少年宫,为青少年成长得更好服务,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二)突出思想引领,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实践体验活动;

  (三)广泛开展有利于青少年成长以及促进青少年社会教育、公共文化服务等领域工作者进步与发展的各种培训、交流和研讨活动;

  (四)协调和服务会员单位、各地青少年宫开展工作;

  (五)开展研究工作,编辑、出版相关出版物,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表彰奖励,推动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能够认同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四)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五)专门面向青少年开展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青少年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有主管单位的还需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利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所在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相关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做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应在本区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代表和反映该地区青少年宫建设规模、活动水平和管理水平,热心参与和推动青少年宫事业的发展。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自愿申请,会员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和协会秘书处统筹后提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出任协会理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在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建议名单。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会议议题;

  (三)审议行业自律规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协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审议和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七)提请罢免理事资格,提交理事会审议;

  (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其授权,审议并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提名或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聘任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其职务自然卸免,由理事会增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协会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决算执行情况;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业(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其职务自然卸免,如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出纳。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施行。

协会简介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成立于1988年9月15日,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由各类青少年宫、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 青少年活动营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和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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